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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7月27日 『生效时间』2004年7月27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吉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住宅居住小区应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应当设立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七条 销售商品住宅,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签订有关商品住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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