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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 江苏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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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30日
    『生效时间』2003年12月30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实施《江傁省人口与嫛划生育条例》办法(108).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或者流动到市外的公民、具有市外户籍流入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七)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5年,或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且工作年限满30年,获得国家计生委《荣誉证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的人口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背景、目标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当地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以及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交通、建设、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定期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在学生中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
    (三)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与查验工作,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辖区按政策生育计划的落实;
    (五)落实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及《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六)与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根据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并按5万人口以下1名、5万人口以上2名、10万人口以上3-4名的规模配备公务员编制的计划生育干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群众中开展以传播新的婚育观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为重点的宣传;
    (二)在村(居)民自治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育龄妇女婚育、避孕措施及流动人口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四)组织育龄群众接受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等服务;
    (五)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服务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办证、验证,受乡(镇、街道)委托与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户等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和责任书。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保障其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城镇社区居委会应当聘用1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条 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制定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明确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三)依法落实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政策和规定待遇,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单位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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