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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年12月3日 『生效时间』1998年12月3日 『法规联想』合同范本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背景资料 〗 『标 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删除“愈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字样。 第十三条改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对经纪活动中,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再从事经纪活动。” 原第二十七条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一)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 (二)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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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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