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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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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2年3月21日
    『生效时间』2002年3月21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

    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规划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

    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

    式在我省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

    、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合同管理

    ,做好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 工程类别、项目类别和主管部门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公益性水利项目(或甲类项目)和综

    合经营性水利项目(或乙类项目)。公益性水利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

    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综合经营性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农业田间灌溉、水库养殖

    、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
      第六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管理属性分为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
      省管项目是指大中型水库、河道、灌区、供水等重要水利工程的新建、续建、加固、配套和省际边界水利

    工程项目,跨市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市管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以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项目。
      第七条 河南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按项目的类别和资金来源确定。
      省管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水利厅。
      市管项目的主管部门是省辖市水利(水务)局。
      合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其主管部门由主要投资单位或由各投资单位商定委托一个单位担任。不担任项目主管

    部门的投资单位,也要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

    、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

    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管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市管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

    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并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

    目法人。
      第十三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组建需上报

    的材料、项目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职责等按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水计字〔2001〕47号)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管理和生产安

    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在签订项目法人责任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合同

    书。其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及技术、财务等负责人;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建设资金筹措;
      (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七)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

    管好建设资金;
      (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

    况等;


      (九)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十一)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十二)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法人的工程现场管理派出机构,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直接组织

    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

    和投资各方负责。其职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二)编制、上报年度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四)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五)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六)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

    管理工作;
      (七)筹措建设资金,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八)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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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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