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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协商取消农村信用社存款限制政策的情况的函》的通知
    【 福建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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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4月5日
    『生效时间』2005年4月5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协商取消农村信用社存款限制政策的情况的函》的通知 
    南政〔2005〕综161号 
    [ 2005-08-01 10:21:4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协商取消农村信用社存款限制政策的情况的函》(银监合〔2005〕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为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创造宽松政策环境的重要性。组织资金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基础,是支持“三农”发展的前提。近几年来,我市农村资金分流严重,信用社出现了存贷增长的严重失衡,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紧张,已影响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地要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帮助农村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取消一切对农村信用社存款的歧视性规定,切实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状况。
    二、做好对落实取消农村信用社存款限制政策的检查、监督工作。迅速纠正各种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存款限制的歧视行为,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宣传工作,增进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了解和信任。
    三、切实落实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有关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2002〕综50号)精神,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存款户,原则上不得转户。各级各有关部门不能出台新的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规定,尽可能将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放到农村信用社。各县(市、区)政府应将不少于25%的预算外资金存入信用社;乡(镇)政府及设立在乡(镇)的行政、涉农部门单位帐户必须设立在信用社;各级、各部门对乡镇农林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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