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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 浙江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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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9月25日
    『生效时间』2003年9月25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3〕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由于我市是浙江中部的交通枢纽,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市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目标
      有效控制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确保我市不发生流行;努力防止发生续发病例。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对非典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党政军群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领导小组
      市政府建立金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卫生、公安、教育、宣传、广播电视、检验检疫、交通、铁路、财政、经贸、外经贸、药品监督、科技、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农业、林业、外事、文化、工商、物价、环保、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一旦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金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按照疫情的相应级别,迅速转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下设市非典办和医疗救护、流行病学调查、环境消毒、重点人群防范、宣传、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农村八个工作组。市非典办和八个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按照市委〔2003〕18号文件及有关“抄告单”精神保持不变。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由预防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实验室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和药物;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协助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减少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按分级警戒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广覆盖、高效率的宣传优势,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五)检验检疫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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