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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2005年6月28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企业联合会 (2005年5月30日)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及其它相关指标,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奖金津贴调整分配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原集体合同关于劳动报酬条款的内容与工资协议不一致的,以当年新签订的工资协议内容为准。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 (一)适用范围: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金华市域内的所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遵循原则: 1、依法按规。协商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的监督、协调、指导。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要根据实际贡献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特别要对高技术、关键岗位进行工资倾斜,又要防止收入分配过分悬殊,按生产要素分配要以职工按劳分配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为前提,防止按生产要素分配侵蚀按劳分配。 3、利益兼顾。职工名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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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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