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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 福建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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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6日
    『生效时间』2005年10月26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闽农种[2005]475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种子法》),推进种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4.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烘干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生产者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个生产基地县申领一本证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烘干设备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种子晒场彩色照片及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面质地等)(原件)。

      6.种子生产地点的种子仓储设施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原件),情况介绍的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条件、土壤和气候条件、排灌条件等(原件)。

      8.生产品种介绍。内容包括该品种的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主要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审定意见等(原件);品种(含亲本)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不育系的,还应提供不育系的鉴定证明(复印件);品种属于外省审定通过的,还应提供审定证明(复印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主要栽培要点、质量监控检验手段、加工方法等(原件)。



      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相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设备相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仓库、晒场相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2名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1名以上)、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包装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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