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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7月19日 『生效时间』2004年7月19日 株政办发[2004]3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按照《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10个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配套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企业博士后工作和引进留学人才来株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工作和引进留学人才来株创业、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湖南省人事厅的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积极支持和鼓励我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开发型研究单位,申报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和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公派留学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四条 我市的设站企业应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与管理,成立由人事、科技、后勤服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站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成立专家指导组,由一名与博士后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博士导师任专家指导组组长,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专家指导组的职责。 第六条 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与开发机构; (二) 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企业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 第七条 市人事局受理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的申请,进行审议,提出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初审意见,报省人事厅。 第八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认真论证研究项目和确定博士后招收计划。新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密切与设立流动站的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充分利用流动站的研究资源,督促博士后按计划推进项目研究。 第九条 凡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和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均可申请进入株洲市各设站企业做博士后。 第十条 申请到株洲市设站企业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提交以下一式三份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受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三)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四)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及主要成果(专著、教材、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及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国外留学博士向本市各设站企业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博士后申请表》; (二)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获准进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教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设站企业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设站企业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设站企业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报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设站企业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设站企业签订协议书,明确工作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市人事局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每工作半年,由博士后流动站与设站企业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市人事局将考核结果存入在站档案; (三)因病办理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博士后在设站企业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申请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由博士后流动站和设站企业共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评。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每年组织设站企业向国家人事部申报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项目资助及市政府匹配经费。设站企业所获经费只能用于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不得挪作它用或克扣额度。 第十七条 市财政为博士后申请到的科学基金和省以上的其他科技资助经费提供11的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设站企业工作期间,设站企业须按照合同书的规定为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工资待遇标准由企业和博士后本人商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属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由编制部门增编安置;属企业职工的由建站企业接收安置;博士后配偶为农村户口或无正式工作的,若本人要求工作,设站企业应积极安排或推荐临时工作。配偶、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每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及其它补贴。配偶及其子女的有关流动手续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完成研究时,应向所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等资料,遵守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和设站企业将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设站企业将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局积极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推荐指导工作。对愿意留在株洲工作的,按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流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市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鼓励和引进留学人员来株创业、工作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株创业、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其主要方式包括: (一)来株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咨询专家等; (二) 来株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专题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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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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