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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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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8月13日
    『生效时间』2003年8月13日

    周政[2003]72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属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权属的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土地权属登记,应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申请登记。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联营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应由合资、合作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五)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应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六)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由其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七)政府收回、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
       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有约定分摊面积的,应分别进行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国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或者认证。
       第十条  单位土地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另提交营业执照);
       (三)法人职务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个人住宅用地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户主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一)因集体土地被征用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二)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三)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以赠与、继承、买卖、分割、拆迁、转让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而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五)因抵押或处分抵押财产而引起土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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