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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通知
    【 福建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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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4日
    『生效时间』2005年10月24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通知

                      莆政综[2005]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充分体现,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精神和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部署,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就业环境,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切实解决我市企业用工结构性短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目标

    (一)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各部门密切协调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

    1、放宽农民进城就业条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底以前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进行一次清理,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

    2、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凡在城镇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只要有临时居住地点,经本人申请,即可颁发暂住证。进城就业农民领取暂住证后,在户籍管理上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凡在城镇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及在民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市区由市公安局基层基础工作科审批),即可落城镇常住户口。

    3、简化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手续。工商部门对进城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制度,指派专人优先办理。农民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加盟连锁经营,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三)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农民工地位。

    1、为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方便条件。各级政府要重视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建立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取得暂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要本着统筹安排、免试入学、一视同仁的原则安排到全日制公办学校入学,在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入学的,免收借读费;对不接受统筹安排自行择校的,按借读生管理;对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学生要适当减免学杂费。

    2、妥善解决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凡取得暂住证的进城就业农民,经有关部门核实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取消城市居民和非城市居民的政策界限,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民工住宿环境的检查,不断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

    3、建立员工社区,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各县区要在市统一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在工业园区和区域内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建立员工住宅区,提供配套建设市场、文娱设施,以出租方式对外经营,通过廉价出租,吸引员工入住,大力改善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对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鼓励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造员工集体宿舍,并配齐休闲娱乐场所,把解决农民工的居住和管理纳入企业建设。

    4、由工会牵头,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和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工作。县区和有关部门在开展各类评先、评优、评模等活动中也要安排适当的名额给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让农民进城就业的务工人员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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