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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四川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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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4日
    『生效时间』2002年12月4日

    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30号

      《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8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施行。
                              市 长:肖天任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依法委托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房地产交易机构受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
      (四)签定了《白蚁预防合同》,并已进行白蚁预防;
      (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中还应包括已完成基础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商品房的《白蚁预防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售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
      第七条 预售管理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预售商品房的套(间)数量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号等内容。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至商品房验收合格之日起失效。
      第九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增容的,当事人应在批准后15日内,向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销售。
      第十条 预售管理部门对新批、变更和失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第十一条 预售管理部门应对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取得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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