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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四川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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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4日
    『生效时间』2005年11月24日

    自府发〔2005〕48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等现代传媒,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对《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表彰诚信守法、社会贡献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学习宣传《实施意见》的热潮,努力营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加大产业导向力度,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围绕五大产业集群,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发展;加大各类专业市场的培育力度。
    三、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机制。市、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机制,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形成市、区县上下联动、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市、区县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统筹协调民营经济的发展。市、区县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纳入政府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要继续实行市级部门定点帮扶民营企业制度,并加大督促考核力度。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川府发〔2005〕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实行公平待遇
    (一)非公有资本可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 “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在地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逐步完善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方式。
    (三)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国防工业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营运。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有效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工生产和科研项目的竞标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四)非公有制经济可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五)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逐步建立技术市场,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
    非公有制资本可对农村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资源重组或改制。支持城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到农村办医。允许有条件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参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支持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医疗资格。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体育企业产品出口、申报产业示范基地、竞标政府文化、体育项目采购和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艺术学校、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书画院、博物馆、美术馆、收藏馆等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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