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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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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7月12日
    『生效时间』2004年7月12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佛山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服务,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发生责任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和法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投诉的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或许可而不予受理或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时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四)不予受理或不许可却不告知理由的;

    (五)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六)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七)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八)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的;

      (九)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一)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二)不公开许可结果或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四)擅自增加许可前置条件和环节的;

    (十五)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符合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在所办事项处理完毕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 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 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 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罚时效进行处罚的;

    (五)违反罚款决定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规定的;

      (六)使用、占有、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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