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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门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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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6日
    『生效时间』2004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办发[2004]22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6日

     




    江门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8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落实〈十项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0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市第十次党代会的部署,大力推进实施“环境优市”战略,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大城市的目标任务,针对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政府引导、社会联动,以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为载体,以削减污染物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让全市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新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为目标,继续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蓝天工程计划。抓好全市重点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饮用水源,确保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8%。以削减排污总量为重点,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控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削减全市排污总量。到2005年,工业废水排放


    达标率达到95%以上,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到2005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认真解决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全市医疗废物全部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到2007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高于60%,到201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加快火电厂的脱硫工作步伐,强化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完善酸雨监控网络,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管理。生态保护工作得到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加强,建立多元化的生态功能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各市、区要重点加强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对辖区内的各饮用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依照法规要求进行审批。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在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流中,划定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依法拆除或搬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饮食店。依法搬迁或关闭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沙石场及煤场。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划界树碑,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加快供水工程建设,保证水量、保障水质。制定全市各乡镇、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在各级国土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中,在水源保护区划定严格的控制建设区域,对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影响水质的项目要制定计划,依法搬迁。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予以配合。



      2、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 各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国家与省有关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拓宽资金渠道,促进市场化、企业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各市、区要按照珠江整治要求,制定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珠江整治责任书目标任务的完成。



      要确保已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到2005年,台山市台城污水处理厂、开平市迳头净水厂、鹤山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恩平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纳入计划的14个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4年底前完成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各市、区确保有1座以上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2004年底前动工建设。优化城区排水工程规划,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



      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严防病菌扩散。



      3、推进河流两岸生态与景观整治工作。 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大力推进内河涌整治,加强流经城镇河段两岸的绿化美化和景观建设;到2005年,流经各市、区中心城区的主要内河涌基本消灭黑臭现象。



      加大巡查力度,严防畜禽养殖业污染反弹和禁止设立饮食店河段的饮食店(摊档)回潮。



      建设水源涵养林及流域水土保持林,保护流域的生态环境;加快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进程。认真整治临江采石场、沿江窝棚等违章建筑及露天垃圾场,加强对已关闭的采石场点和矿山的生态恢复工作。





      各市、区要加强城市及其周围的山体、水体和农田的保护,加强城市生态绿地建设,严禁在绿带范围内从事建设和开发活动。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1、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加快火电厂脱硫步伐。 加强燃煤、燃油电厂的环境管理,严格审批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3.5万千瓦的燃煤和燃油机组。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燃油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淘汰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各市、区要制订计划逐步淘汰现有能耗高、发电成本高、污染严重的单机50MW以下(含50MW)的燃煤、燃油机组,或通过技术改造,配套脱硫设施,改造成区域性热(冷)电站,并严格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运行。鼓励各工业园区做好规划,配套建设工业园区热(冷)电联产中心,集中为园区内企业供热(冷),提高效率,降低污染。按国家政策调整电力布局,除经国家批准立项规划建设的火电厂项目外,严格控制布点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减轻珠三角区域酸雨污染的压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依照《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燃煤燃油电厂烟气脱硫实施方案》规定的脱硫计划时间要求,认真编制脱硫计划方案,采取措施保证按时完成脱硫工作。否则,将依法采取限期治理甚至停产治理措施。各电厂在脱硫工程建成之前,要严格控制燃料含硫量。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厂的脱硫工作,在电厂脱硫征地、关键设备进口等要给予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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