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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 云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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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4日
    『生效时间』2005年11月1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5〕17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要求,制定了《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兑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职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行政执法组织的领导干部、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合法、合理、及时、便民、高效,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化解行政纠纷,保障依法行政,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抓好培训,建设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的培训。要让领导干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普遍熟悉了解《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原则、要求和主a要规定,并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指导,培训师资骨干,从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到履行和监督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规范,确保《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都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

      二、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要把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和目标责任的考评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执法组织,不仅要依法办理好所属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而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发挥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定期评查,落实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
    2006-03-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执法组织。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机构是指上述行政复议机关和组织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使用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规定,代表本机关承办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二)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三)负责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指导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健全和行政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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