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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1月25日 『生效时间』2006年1月1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渝国税发〔2006〕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资料申报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份,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1份),由征收部门统一受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经征收部门受理签字盖章后,将年度纳税申报表(1份)退还纳税人,剩余纳税资料由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处理、传递工作。
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关联企业年度情况报告表”(附件)。关联企业的认定,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征收部门经审核发现纳税资料存在问题,应向纳税人填制 “税务事项通知书”(格式见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告知需要更正或补充的事项,随同纳税资料一并退交企业申报(代理申报)人员,由纳税人补正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
二、纳税人税款退抵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代表签章”栏内明确多缴所得税款的处置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意见作相应处理;未明确处置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多缴税款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清算纳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情形的,应在清算前办理当期生产经营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清算,就其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汇缴企业申报纳税
汇缴企业的成员企业应向征收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3份)和有关资料,经征收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留存、2份(纳税申报表)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1份留存,1份报送上一级企业。上一级企业也按成员企业的规定进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未经征收部门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不得汇总上报。
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将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纳税申报表汇总形成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将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一式3份)、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有关资料,报本级企业(本部)的征收部门,按前述规定完成本级汇总纳税申报。
汇缴企业将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本级企业(本部)的征收部门,经征收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留存、1份(汇总纳税申报表)交与汇缴企业。
汇缴企业或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在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
凭征收部门签字盖章的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级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本级企业(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出具本级企业的下一级成员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留存本级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本级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金额与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管理部门按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的金额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并按规定对少缴所得税款就地补税;不能按规定提供本级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管理部门不得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下一级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按税收法规核实其应税所得额,就地征税。
五、做好汇算清缴服务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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