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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重庆市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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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8月24日
    『生效时间』2004年8月24日

    渝办发〔2004〕2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全面贯彻执行文件精神,要从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各项落实措施,细化各项工作目标,严格依法行政,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各种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通知》提出的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编制2005年至2010年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居民实际收入与居住状况,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认真调查、充分论证、突出重点、明确指标、量力而行。拆迁规划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规划部门要提供旧城改造片区规划,建设部门要提供危旧房改造计划。规划编制必须图文并行,所有项目必须落实到具体图斑;计划编制必须明确到项目、面积和户数。凡不符合拆迁规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拆迁项目,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土地部门不得批准用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拆迁许可。要严格限制对确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房屋的拆迁。对一次性拆迁规模过大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分期实施,稳步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2005年年度计划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要大力加强定向用于中低收入家庭的拆迁安置房建设

    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将安置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将安置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针对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和购房能力,重点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批、严格户型限制、严审价格,严格制定购买条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通过增加定向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保证中低收入的被拆迁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保证对被拆迁区域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优先得到基本的廉租住房保障。对拆迁规模偏大、住房矛盾突出、安置房源不足的区县(自治县、市)要从严拆迁审批、总量控制拆迁规模。各地在最低保障政策和拆迁奖励政策出台前,应报市国土房管局综合平衡,凡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政策一律不得实施,以保证全市拆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超期过渡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超期过渡问题作为当前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梳理,逐案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予以解决。对拆迁人有能力而且应当由拆迁人负责解决的,督促其制定方案,尽快启动,限期解决。对拆迁人已无能力解决的,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及时通过项目转让、资产重组、或纳入“四久工程”予以处置;对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及时提请民事仲裁和司法诉讼,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通过市场、司法途径已无法解决的超期过渡项目,各级政府要从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介入行政干预,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多途径予以解决。通过市场、司法、行政等多种途径,确保10月底前要完成对各项目分类处置方案和倒计时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年底前全面启动超期过渡项目,明年6月底基本解决超期过渡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要及时汇报和积极协调处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可以预见、可以及时化解的稳定事件没有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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