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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2月13日 『生效时间』2004年2月13日 渝办发〔2004〕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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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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