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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3月14日 『生效时间』2006年3月14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3篇3次 背景资料16篇2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2号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6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条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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