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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广西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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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2003年12月24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5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确因过失所致的,不认为是行政过错。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事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级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许可权的;
      (三)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或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从事许可活动的;
      (五)不按照规定公开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
      (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七)不予受理、许可时不告知理由的;
      (八)受理后应当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资料不全时,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先询问的工作人员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十一)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并发文的;
      (十二)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三)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征收行政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征收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范围、时限、程序和标准实施行政征收的;
      (五)在实施行政征收时不开具征收专用票据的;
      (六)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行政征收款的;
      (七)被征收相对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征收依据、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和具体事项、内容、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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