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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4月23日 『生效时间』2004年4月23日 东府办[2004]4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部署,我市被列为广东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的先行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确保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按要求开展,按时完成先行点工作任务,达到试点预期目的,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字〔2003〕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内容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申请时自我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的一项制度,是对现行的土地登记中由土地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地籍调查、通知申请人的四邻权利人和土地原属单位指界、向有关部门索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等工作制度的改革,是转变土地登记机关职能,建立土地登记中介代理社会服务体系和土地登记资料使用、更新、管理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国际惯例的土地登记制度。 通过试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研究制定自我举证的相关制度和方法,为全省全面推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经验和办法,推动土地登记工作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将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一些技术性、业务性工作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推向社会,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承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供证明其土地权利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界址位置、地籍调查测量图件等宗地调查测量成果资料。土地登记机关只负责土地登记申请的收件、审核、公告、批准、注册、发证等工作,减少了调查的环节。 试点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方法,界定土地登记机关、相关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和土地权利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研究土地登记相关的审查方式、管理方法和相关责任;研究地籍调查测量的运用模式,成果资料的格式、质量及技术保障措施、作业队伍的准入机制和管理办法;研究土地登记资料的使用、更新、经营机制和管理办法;制定规范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行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工作依据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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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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