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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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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3月16日
    『生效时间』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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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各上市公司: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应当在董事会公告章程修改议案时进行特别提示。

      《章程指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同时废止。上市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章程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订。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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