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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青海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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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5日
    『生效时间』2005年12月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 《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项目计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2006年是实施 “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为实现我省“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 “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改进立法工作方法,统筹兼顾政府立法工作的 “立、改、废”,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为做好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
      在选择立法项目时,坚持 “少而精”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及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要做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认真选好、选准立法项目,把社会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对立法条件不成熟,地方特色不突出的项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处理好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当规定其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要注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规定其享有的权利,避免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的义务,不能超过其实际承受能力。注意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根据实际适当增加鼓励性条款,减少限制性条款,做到引导和制约相平衡,鼓励和惩处相结合。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立全局意识,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坚决抵制各种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能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不要照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盲目追求 “成龙配套”,不要搞 “大而全”,在坚持 “不抵触”的前提下,按照上位法精神,从实际需要出发,不为立法而立法,有几条写几条,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是要管用,针对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设置法律制度,在 “拾遗补缺”上下功夫,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尽可能地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通过立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决策过程,使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民情,均衡各种利益冲突,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普遍遵守。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要扎实做好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到基层,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愿,了解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专家咨询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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