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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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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1月24日
    『生效时间』2006年1月24日

    襄樊政发[2006]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营造公开、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区和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不得违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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