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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8月15日 『生效时间』2005年8月15日 东府[2005]13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保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基本物质保障。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并指导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五保供养落实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五条 五保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六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发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五保供养证书》,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符合五保对象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居)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五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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