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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山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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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30日
    『生效时间』2005年11月30日

    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乡镇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乡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与城市协调发展,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发展。
      建制镇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服务,并突出中心镇的地位,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村镇规划编制
    第八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村镇规划,应当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并符合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及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镇容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对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部署。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
      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建制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乡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和乡规划应当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村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当服从乡镇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节村镇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在报批前,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后,报省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乡、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村镇其他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村镇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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