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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1月22日 『生效时间』2006年1月22日 德政办发〔2006〕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学校数量大幅度增加,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学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有的学校师资力量和实验实习设备短缺,教育教学质量较低;有的学校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有的学校招生时做虚假宣传;还有的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声誉,潜伏着较大的办学风险。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工作 (一)严格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任何层次的民办学校的设置均先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局(社管局)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请和审批。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申请,省政府审批。高等非学历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申请,省教育厅审批。普通中专由学校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备案。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县(市、区)教育局(社管局)申请,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幼儿园、小学、初中由属地县(市、区)教育局(社管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均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此类学校。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民办学校的设置应以同类国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市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社管部门)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校舍一般应拥有房地产的产权。租赁教学场所办学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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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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