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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江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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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5月31日
    『生效时间』2005年5月31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5〕18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三十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并实行如下六项制度:
    (一)拆迁公示制度: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司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负责人姓名、拆迁上岗人员、办事指南等。
    (二)信访服务制度:拆迁现场设置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接待,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做到来信来访有记录,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处理信访件件有落实;有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帮助拆迁户搞好各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三)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答复和处理拆迁户设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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