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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及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吉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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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3月15日
    『生效时间』2005年3月15日

    长府办发〔2005〕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及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工业提速年”和“国企改革攻坚年”,加快我市经济变“快走”为“快跑”到“领跑”,现就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组转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放宽有关政策措施

    1.精简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的审批环节。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需办理登记注册的,只要经企业改革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并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及其确认的国有资产处置证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即可进入改制登记注册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其它的审批环节。

    2.进一步降低国有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继续执行外,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一律不再作为设立登记及核准经营范围的依据。

    3.采取政策倾斜手段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对通过改制使国有资本退出和国有职工转变身份的企业,只要尚存净资产,且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即允许其通过变更登记,整体改制为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在改制中,允许职工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将转变身份的补偿费、集资购置的设备、集资款、拖欠的工资和抵押金等个人债权置换成个人股权,经企业章程确认和依法验资后,即可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4.扩大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注册范围。对净资产为正数的国有改制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均可实施债转股。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对其他债权,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及新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协商同意后,可按照有关协议、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但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5.允许净资产为负数的国有企业参与改制。列入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净资产为负数的,允许新股东在不抵补填平原有负资产的前提下,以实际投入的股本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重新登记。

    6.放宽国有企业改组转制使用名称的限制。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的,只要组建集团或者经营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即允许其新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对国有企业改制后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其在新营业执照上附注原有的企业名称。经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意,与集团母公司没有资产关系的其他国有改制企业,也允许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作为字号。

    7.支持国有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国有企业在改组转制之前已取得的前置审批,允许其在申请改制变更登记后继续使用到期满;取消国有企业营业执照的主兼营划分,在国有改制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既可核定具体的经营品种,也可对经营范围不核定具体的项目,改为按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大类或中类核定,并注明“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8.扩大国有改制企业分支机构的自主经营权。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可由分公司直接办理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公司无需再申办前置审批。改为由登记机关在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时,在应由分公司经营的具体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的方式办理。

    9.放开改组转制的国有企业的出资方式。对国有改制企业允许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只要首次缴纳注册资本金达到10%以上,其余部分允许在3年内分期到位,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和改制决议中明确承诺注册资本金认缴额、实缴额、分期到位的具体时限。

    10.改革国有改制企业注册资本金登记方式。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的国有改制企业,在提交首期注册资本金已到位的验资证明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应在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栏目中注明“XX万元(首期已缴纳X万元)”。对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在6个月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允许其按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金或者用不需过户的实物及货币进行置换。

    11.放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条件限制。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时尚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只要提交原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及中介机构验资证明,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中直国有企业申请设立全资企业法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明确授权,可由投资人出具资信证明,作为该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

    12.放开生产要素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的限制。允许列入改组转制范围的国有企业以技术、科研成果和管理能力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改制或直接注册新企业。对以上述生产要素入股的,只要各方签订协议并在章程中约定,经依法验资后即予登记注册,其中生产要素股份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50%(含50%)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栏目中注明“XX万元(其中无形资产X万元)”。

    13.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范围。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凡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改制登记时只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即可;无房屋权属证明的,可提供能够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要提交使用权证明即可。属于租用房屋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权属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大型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只要提交租赁协议即不需再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14.放宽国有改制企业股东条件限制。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的,如其出资人超过法定人数,经职工委托,允许本企业工会或者其他职工,代表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15.畅通国有改制企业退出渠道。对国有企业因改制需要注销原企业的,只要企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债务担保证明,即予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其它文件、证件。

    16.大力支持国有企业组建集团。国有企业组建集团的,只要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即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对改组转制的国有企业要求组建集团的,如母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上述要求、但在其它方面尚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允许该企业设立时先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并在3年内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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