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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 江苏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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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2月27日
    『生效时间』2006年2月27日

    扬府发〔2006〕38号 





    关于实施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编制和实施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 则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五)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六)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一)组织机构和指挥体系

    (二)应急联动体系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二)预警级别确定与发布

    (三)预警的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二)应急程序

    (三)指挥与协调

    (四)信息发布

    (五)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社会救助

    (三)保险

    (四)调查和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工程设施保障

    (三)应急队伍保障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六)环境安全保障

    (七)治安保障

    (八)物资保障

    (九)财力保障

    (十)社会动员保障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二)培训

    (三)演习

    八、预案管理

    (一)批准与备案

    (二)修订

    (三)监督检查主体

    九、奖惩

    (一)奖励

    (二)惩处

    十、附则

    (一)制定与解释

    (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三)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四)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一、总 则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为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 [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等)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市各专项预案,省各专项预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五)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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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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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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