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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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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1月4日
    『生效时间』2006年1月4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文〔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物价管理办公室、纠风办等部门制定的《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四日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 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市政府纠风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等附属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运输以及储存经营河砂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河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河砂开采、运输和储存经营的管理,维护采砂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权,所属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管理措施,规范县(区)采砂权出让活动和采砂费、税、基金征收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砂开采、运输和储存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交通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运砂秩序、储砂经营的监督管理,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采砂秩序管理、费税征收和稽查工作。国土资源、工商、财政、物价、地税等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和费、税、基金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采砂权出让工作以及各种纠纷的调解,保证河砂采运有序进行。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砂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进行勘察,编制勘察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河砂资源储量和分布情况,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当优先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明确禁采区和禁采期,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开采。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利用规划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年度开采计划,并征得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年度开采计划主要包括砂场数量、采砂量、采砂地点和范围等内容。

    第三章 采砂权出让

    第九条 采砂权的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淮河干流、浉河、竹竿河、潢河、白露河、灌河、史灌河、洪河及省界、市界和县、区边界河段(具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下同)的采砂权出让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县(区)水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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