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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福建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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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7日
    『生效时间』2005年10月17日

    厦海政〔2005〕53号 
    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海沧镇、东孚镇人民政府,海沧公用事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建设局是本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是本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环卫工作与质量管理

      第四条 根据海沧区环卫工作管理现状以及环卫行业发展的要求,专业管理工作按照“管理与作业分离”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企业(市场)运作的运行模式。

      (一)区环卫处负责对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镇(街道)环卫站以及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监督。

      (二)各镇(街道)设立环卫站,由镇(街道)、区环卫处实行双重管理,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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