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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2月27日 『生效时间』2006年2月27日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逃废金融债务认定与惩戒办法(试行)
绵委办发[2006]14号
各区市县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逃废金融债务认定与惩戒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逃废金融债务认定与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抵制和惩戒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将绵阳建设成为中国西部投融资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绵阳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的分支机构,绵阳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区市县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人是指依照借款合同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法人或个人。借款人是指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法人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法人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第二章定义、性质和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在金融机构取得的本外币贷款(含本外币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授信、表外业务债权,以及由金融机构承担的其他信贷业务,以下简称贷款)具有全部或部分偿还能力,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逃避或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偿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逃废金融债务分为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和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是指逃废行为和情节较轻、经金融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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