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浅析土地储备资金面临的法律问题
    【 作者·强浩 】

    查看强浩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浅析土地储备资金面临的法律问题

                        前  言

      土地储备制度已成为我国经营性土地可持续化供应的重要环节,随着各地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成立和运作,资金已成为制约土地储备业务大力发展的一大瓶颈。
      在实际运作中,银行抵押贷款已成为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央行也默认了这种行为。但事实上,该贷款行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较大的冲突,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土地储备机构资金来源之现状,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来剖析土地储备银行贷款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提出若干解决建议,以资抛砖引玉。
      一、土地储备机构和资金来源现状
      1、土地储备机构
      近年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大要务,储备土地已成为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主要来源。截至2005年2月,全国已设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1700余家,累计收购土地总面积超过230万亩,投入收购土地总费用达1965亿元。同时,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已使64万亩“生地”变为“熟地”,投入开发整理总费用达741亿元。
      上海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最活跃的城市之一,自1996年起就开始初步确立了土地储备制度。随着2004年《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上海已初步建立了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首的两级土地储备体系,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收入和增值收益。
      2、土地储备机构资金来源现状
      近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活跃,土地价格一路上扬,储备任务艰巨,储备资金来源不容乐观。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财政拨款,二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财政拨款金额太少,专项资金落实困难,各储备机构为了更好地完成储备任务,往往采用其他方式来筹集资金,银行贷款因此成主要资金来源。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因其局限性,已很难满足土地储备的需要。首先,财政拨款金额较小,与占用量巨大,占用周期长的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量相比,数量有限;其次,这部分资金常常受到政府收入总额的限制和其他用途的竞争,使得资金的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再次,财政拨款一般是按计划拨款,拨款时间和土地储备时间存在严重的时间差,也不利于土地收购和储备目标的实现。
      (2)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都规定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但该资金的管理办法却久久未能出台,故现阶段不具操作性。而部分兄弟省市虽然出台了相关办法,却因为地方政府受当地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的影响,不愿意或者仅拿出一小部分土地收益作为储备资金,无法弥补储备资金不足的重大缺口。另鉴于土地储备是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储备资金的需求和土地出让收益的获得具有时间差,故现阶段专项资金也无法成为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3)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全国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的主要来源。以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为例,其储备资金有六成以上来自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毕竟是市场行为,金额有限,程序复杂,利息偏高,如果向银行借贷过多,无疑将增大储备成本,影响经营土地的效益。同时,人民银行鉴于该类贷款法律风险颇高,其最新“指引”明确要求: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商业银行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审慎发放贷款且应具有多重限制。  
      二、银行贷款的种类和问题
      银行贷款是土地储备资金最主要的来源,也是法律上颇具争议和风险最大的地方。当前土地储备机构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主要采用信用、保证和土地使用权担保两种方式。从当前实际操作来看,这三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信用贷款
      系指依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是我国目前各种贷款中唯一可以不提供担保的形式。鉴于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系受政府委托的事业单位,各地商业银行均会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信用贷款,但金额毕竟有限,故不构成银行贷款的主力。且若土地市场不景气,在巨大的还款压力下,土地储备机构的信誉是否受到影响,尚是未知数。
      2、保证贷款
      系指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当前相当一部分土地储备机构从银行贷款时,先由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同银行进行协商,并向银行出具一份“承诺书”,银行出于某种原因,就为其办理了贷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不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部门规章
    贷款通则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