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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从逻辑上讲,并非不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动物。动物权利的保护,不应作为客体保护,而应作为主体来保护。主体的产生,乃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而主体在形成后也在不断扩张,诉讼实践就是主体扩张的重要动因之一。本文从主体、法律主体、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而及动物,以动物的生命权为核心,力图确立确立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对动物主体地位及动物权利的论证,对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予以解构。
『关键词』关键词:动物 民事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
万物相形而生,众生互惠而成。——歌德
一、引子:动物死了
尼采说,上帝死了。福柯说,人死了。
动物也死了。
我国动植物种类中已有15-20%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国际公认的640个濒危野生物种中,中国占156个。如青藏高原的藏羚羊由几百万头锐减为十来万头;南方的穿山甲和大兴安岭的花尾锦鸡成为稀有之物。据统计,在今后的20-30年中,将有1/4的物种灭绝。今天生物受到的威胁,不是自然界的客观影响,恰恰是人类自身的行为。人为因素使物种灭绝的速度,是自然因素的100倍。〖1〗人类对自然的侵害会导致自然的惩罚,并祸及自身。
动物的死因主要在于人,在于人的思想和观念,在于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在哲学上与非人类中心主义或者说自然中心主义有着长期的争论。人类中心主义,即人是中心,一切为人而存在;人是目的,不能把人当作工具;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唯一动物,人与自然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意识,“意识”能意识到人拥有主动性、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人不仅能够认识世界,还能创造和改造客观世界。总之,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类可凌驾于自然之上。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理念,动物不享有“人权”,就主体制度而言,就是只承认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承认任何非人类的其他动物之主体地位和权利。
本文拟就动物的主体性、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以及动物权利之视角,力图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理念进行解构。
二、关于主体的词源概念及认识方法论
据海德格尔考证,“主体”(subjectum)这个词源出古希腊语“根据”(υποκειμευου)。“这个希腊词语指的是眼前现成的东西,它作为基础把一切聚集到自身那里。主体概念的这一形而上学含义最初并没有任何突出的与人的关系,尤其是,没有任何与自我的关系”。
哲学上的主体和客体,是从本体论以及认识论的角度提出的。法律上的主体和客体,是就法律关系而言的。然而,法律主体一旦确立了法律地位,其存在的正当性就不以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为依托了。正如人,在法律关系中他是主体,没有参与法律关系时,他不也是主体吗?
概念一旦形成,概念便拥有了其本身的力量,正如在后现代语义学中的语言一样,语言也成为了主体。正如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只是约定俗成的符号,词义的赋予具有相对任意性,语言之意义就在于其用法。〖2〗因此,本文并不严格区分法律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区别,事实上这些区别我们也并不清晰。可是,难道一定要区别吗?
超越民事主体、超越诉讼主体、超越法律主体的概念和视角,而从大历史的进路、从宇宙的广阔视野来认识什么是主体,这就是本文主要的方法论。
本文论证的逻辑结构大致从主体、法律主体、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而论述动物,对动物权利的论证主要从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的消解入手,二条论证进路交叉进行,为的是同一个目的。对动物主体的论述,以确立其民事主体地位为目标,在此并不奢谈动物的政治、言论等其他权利(不论述并不表明不存在,而只是让人类能更容易接受而已),故本文仅以动物的生命权为核心,姑不论及发展权问题。
三、主体是怎样形成的?
人类祖先在距今约35000年时终于完成了自己的整个进化过程,而转变为“能进行思维的人类”。但天地玄黄宇宙洪荒之时,人身上的体毛刚刚裉去三分之二(就外表而言,也许这就是从类人猿进化为人的标志吧),依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此时的人能否作为主体?这一点有待考古学和法史学等诸多学科通力合作以探求之。(不过,现实的经验表明,学术界的合作即学者的合作、文人的合作,所形成的合力未必是1+1=2,更不用说是1+1>2了。)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按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人从非主体到主体,一定是一个过程,而且漫漫的、长长的,从史前到原始社会,因为从非人到人就是如此之过程。在此忽略而过吧。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进入阶级社会,许多法律的概念也是随私有制而形成的,比如所有权、债权、债务等一切财产权的概念。在奴隶社会,人们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级,奴隶主、平民和奴隶,奴隶属于奴隶主的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作为主体。在早期罗马法中,生物意义上的人(homo)并不当然适用罗马法,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作为法律主体,享有家父权,甚至包括卖子权(jusvendendi)和生杀权(jusvitaeacnecis),而家子、家庭内的妇女、卑亲属、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随着社会发展,罗马法逐渐确认一些有关奴隶解放及主体性部分承认制度,包括自愿解放和法定解放。自愿解放方面,早期市民法确认了诉请解放、登记解放、遗嘱解放;后来的裁判官法认可了不具形式的解放。〖3〗直致资本主义殖民时期,奴隶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或者说不具备完全的、平等的主体资格。因奴隶制与自由劳动制之间尖锐矛盾引发的美国南北战争后,黑奴在美国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得以承认,但尽管如此,对黑人和有色人种的人格歧视仍无法在文化上消除,至今遗风尤在。在中国古代,子女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诸如婚姻等重大民事事项皆由父母决定。在历史上,许多国家并不视妇女为有完全、独立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妇女曾经有过长期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的悲惨历史。”〖4〗
奴隶成为主体,子女成了主体,妇女成了主体,一切的人都成为生而平等的主体,现在还有什么需要成为主体的呢?主体的产生,不过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罢了。
“历史上的法律总是基于立法者的政策立场推行某种主体观……在某个时代法律奉行的主体结构在另一个时代却会被认为是一种不明智的主体结构。”〖5〗因此,何种实体、何种生命应成为法律主体,是一个历史的且伴随法律未来的法律命题。
四、主体是怎样扩张的?
所有人成为平等主体,就足够了吗?民法学短短的发展告诉我们,人作为主体在不断地扩张,从存在的人往前延伸至未出生前的胎儿,往后延伸至已死亡的人之名誉。而就环境权而言,它不光是现世的所拥有,未出生的子孙万代皆享有环境权,菲律宾高等法院的一项判例确立了子孙万代享有环境权,具有诉讼资格(standing),也成了民事权利之主体。
诉讼实践可以成为主体扩张的重要动因之一。普通法国家在诉讼创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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