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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
刘春律师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
1999年10月,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轰动一时的中国第一例网上拍卖案件 (以下简称本案)。虽然这个案件已经审结多年,但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笔者是该案件的代理律师,掌握很多第一手资料,在此通过对本案的经过和判决做一详细介绍并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让更多关心电子商务的朋友包括国际朋友,通过此案了解中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司法现状,我本人也非常希望籍此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交流和提高。
第一章 案件介绍
一、案情及判决 原告张岩参加了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拍卖活动 ,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金贸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二公司 实际交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因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 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按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写明拍卖期为1999年10月6日至10日。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但张岩之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张岩之诉讼请求。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海民初字第11096号民事判决书 。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张岩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 中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时间是1994年4月20 。案件事实发生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的第一天,起诉时间是当年的10月底,判决于2000年3月22日。当时,互联网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根据1999年7月CNNIC第四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全国上网的人数仅400万,连网的计算机146万台 。多数人对互联网都不了解,以至于原告当时找了很多律师,都因为他们不了解网络和电子商务而难以胜任。那时的中国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规范屈指可数 ,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站经营很不规范,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电子商务处于快速的成长期,网民的数量成几何基数增长,截止1999年12月31日,中国连网计算机350万台,上网人数890万 ,有识之士迫切呼唤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本案的原告也是出于规范电子商务的公益目的进行的这场诉讼。
第二章 有关法律问题剖析
这是中国第一个与电子合同有关的电子商务案件 ,是B to C的电子商务纠纷。这个案件涉及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拍卖合同这个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电子拍卖成交的标志即电子合同何时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否以必须签订书面确认书为前提,提供交易系统的一方程序设计的错误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系统故障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证据的效力等等法律问题。以下我将逐一阐述我的分析意见。 一、 什么是电子商务 网络概念已经清晰地分为三类:一类是“为互联网做”,提供研发、硬件、软件;第二类是“做互联网”,即互联网服务业,为其他产业提供各种互联网应用服务、解决方案;第三类是“用互联网做”,包括各个传统产业和新兴行业用互联网做自己的业务 。电子商务既包含做互联网的一类,又包括用互联网做的一类。 电子商务的概念,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尚无定论。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物或服务服务的买卖 。也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是指以专用网和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平台而进行的商业事务 ,它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提供服务、金融汇兑、市场信息服务、电信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活动。 本案就是拍卖公司通过互联网作为平台,消费者通过电脑连线 接入互联网后参与在线拍卖的一种商务活动。 无论如何定义,都离不开电子商务的几个特点:通过电脑和网络作为平台,不通过纸面;追求商业利润;迅速快捷;安全性和稳定性差等等。
二、 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纠纷的管辖,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论在哪个国家,诉讼案件中首要的问题是弄清当事人的身份。在中国,原告要证明自己与本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找到具体的被告 。在一般的案件中,这通常不会成为问题。但是,在电子商务纠纷中,如何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就会成为诉讼要跨过的第一道门槛。因为,在电子商务不规范的阶段,原被告互不谋面,没有身份认证系统,双方可能使用的都不是自己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名称或名字。有一句调侃的话,在互联网上也许正与你联系的是一条狗。 关于原告的身份问题,曾经是当时其他网络纠纷案件的原告担心的共同问题,也成为当时法院要认定的一个事实。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报社一案中,因为被告不承认原告是网上文章的作者才导致纠纷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可 。法院在确认原告身份时认为,原告能够修改涉案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且被告后来据此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文章作者,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认可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首例网上拍卖案件中,原告出示了自己在被告拍卖网站的注册信息,这个网页是只有掌握密码的原告本人才能打开和修改,以此证明自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被告对原告的身份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确认了原告的身份。 但是,确定谁来做被告,在本案中是颇费了一番周折的。该拍卖会在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http://www.ccec.com.cn/auc)进行,该网站当时在页面上写明了:拍卖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单位为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因为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及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均是网站,而该网站没有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不是实际单位,因此不能作为民事案件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而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网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故原告立案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电子商会、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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