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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环境与企业发展——实施ECOPROFIT@项目基础培训讲座
    【 作者·石亚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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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纲: 


      一、案例简介、分析及体会 


      二、环境法律的发展、体系及几部重要的法律 


      三、企业环境违法可能承担的责任 


      四、清洁生产、ECOPROFIT®与企业发展 


      五、提问与讨论 


      一、案例简介、分析及体会: 


      四川川投电冶有限公司(黄磷厂)2002年7月2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2002年7月4日,市国浩公司按约到黄磷厂送交轴承,同日,黄磷厂发生治安事故——周边群众因污染问题围攻黄磷厂,国浩公司送货的轿车被群众砸毁。国浩公司投诉无门,遂于2004年7月4日起诉黄磷厂,要求黄磷厂赔偿轿车修理费8万元。米易县法院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米易民初字第400号判决,判决黄磷厂赔偿国浩公司2.4万元的修理费,诉讼费用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 


      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应该将自己可能发生的治安事故通知原告,以便原告在履约的过程中避免遭受该潜在的治安事故的不利影响。——被告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庭审中被告的反击点: 


      ⑴轿车系群众砸毁,与被告没有关系。 


      ⑵2004年7月4日发生的治安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⑶被告的排污已经全部达标,不存在污染问题或污染侵权问题。 


      ⑷被告自己也是受害者。 


       


      待思考的问题: 


      ⑴企业在环保问题上该怎样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相邻关系? 


      ⑵企业环保的各项指标已达标,是否还存在环境侵权的问题?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⑶对于环境污染,群众有无自力救济的权利? 


      >>  《绿色民法典草案》(徐国栋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5条规定:“如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获得法律的干预,而只有侵害他人的权利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此等情况下所为的侵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体会法律的几个特点: 


      ⑴法律是人类所能设想出来的最诡异的设计。 


      ⑵法律是关于应该的学问(科学是关于事实的学问)。 


      ⑶法律由两类规则组成: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二、环境法律的发展、体系及几部重要的法律 


      1、环境法律的发展 


      古代:众有之诉(公益诉讼),对物诉讼 


      现代: 


      ⑴以污染控制、末端处理为主的环境法律法规:现各发达国家于二十世纪中期大量制定(故一般以1970年作为环境法学诞生的年代);我国则是从1989年《环境保护法》发布之后大量制定。 


      ⑵清洁生产法:“清洁生产”的概念最早可追溯于1976年欧洲共同体召开的“无废工艺和无废生产国际研讨会”,之后现各发达国家制定清洁生产法;我国则于2002年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 


      ⑶环境民事法律的发展:目前无论对于西方还是我国,环境法主要还停留在行政法的层面上,相应的,环境行政控制是其他环境政策与法律措施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若行政控制失灵,则总体上其他环境政策工具与法律措施都将很难奏效,——因此,环境民事法律的发展将是环境行政控制的必要补充。 


      比如:《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602条规定: 


      “破坏某一地区的环境要素,包括空气、水、土壤、植物群或动物群的,行为人应对受破坏地区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标准,而损害确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制造污染源的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标准排污,仍然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人应首先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家承担最终责任。” 


      2、我国环境法律主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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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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