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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公司直接担责应缓行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施行以来,各地均出现了许多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列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理由是根据《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但由于目前对第76条及相关解释理解和适用的不同,加上国务院对第三者强制险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出台,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大大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又以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居多,并且媒体、法院对此类案件基本上作正面宣传,认为是对人权和弱者的保护。
笔者认为,目前依据《道交法》第76条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承责是不妥的,法律依据不足,实施条件尚未成熟,不但造成判决的不公,而且极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下面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 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有人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全国已有很多省份以地方性法规或文件的形式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车管部门不予上牌、年审等;并且中国保监会(2004)保监发39号通知也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保险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认为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理由如下:
1、强制保险条例尚未施行是客观事实。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1月份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4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强制保险的,可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这段话表明了四点:一是目前我国并未实际施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及规定;二是现行的第三者保险属商业保险;三是强制保险条例仍在国务院制订征求意见阶段;四是假如强制险条例施行之后,商业保险可以变更为强制险。
同时,上述条例第5条还规定“……为了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也就是说,目前尚没有哪家保险公司获准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2、保监会(2004)39号文件和(2004)208号文件。
有人认为保监会(2004)39号文件实质就是要求各保险公司执行强制险业务,因此,目前的第三者险就是强制保险。这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保监会能否超越国务院自行实施强制险,二是保监会的文件是否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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