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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受贿新形势及对策
    【 作者·李守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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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腐败犯罪是世界各国政府一直励精图治设法铲除的顽疾。而贪污受贿犯罪则是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解决贪污贿赂类犯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它存在的社会环境,进而在这个前提下,分析贪污贿赂类犯罪不同的表现方式,包括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内,贪污贿赂的不同特点和方式以及在政府机构大力倡导的一些“热点”活动中产生的某些新的更为隐蔽的贪污贿赂方式。在第二章,着重强调并单独讨论了招商引资中的贪污贿赂,将它作为一个政府指导、干预经济生活行为的代表,分析了政府这些行为中可能存在的变相的贪污贿赂行为。最后,讨论了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些对策,着重从全球化大背景下出发,讨论了国际交流合作包括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与国际基本共识的接轨,借鉴他国经验对于我国的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意义。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文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重点从技术层面,微观角度来分析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预防和打击的策略。希望能够给司法实践以现实的借鉴。

      

       『关键词』贪污,贿赂,对策


      正文:
     
    腐败犯罪的根源既深藏在社会结构、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及其变迁中,也隐含于权力本身的特性和人性的缺陷中。尤其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的无序和各类矛盾的加剧,为腐败的增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而在各类腐败犯罪中,又以贪污贿赂为甚。
     
    贪污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当前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世界各国政府一直励精图治设法铲除的顽疾。我国自改革开放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直至今天,正经历着一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面对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环境沧海桑田般的变化,传统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不但在数量上急剧上升,在程度上日益严重。而且在形式上也不断的花样翻新,来规避法律的惩罚。
     
    因此,研究贪污受贿形式及其变化,不但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而且可以为日后我国刑法中有关腐败犯罪条文的修改提供理论上的依据。本文主要着眼于贪污受贿犯罪形式的分析,分析新形势下贪污受贿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试图从技术角度讨论遏制贪污受贿类犯罪对策,提出一些粗浅之见。
     
    一、 受贿犯罪面临的新环境
     
    在刑法学意义上,我们提到的腐败,是所谓的有权者的犯罪,即有权力因素搀杂其中的腐败。其中最为重要的,最为人们关注的则是贪污贿赂类犯罪。实际上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任何一种制度下的国家,都需要统治和管理,不管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还是多数人居统治地位。统治权和管理权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即公共权力。而权力与经济利益又总是密切联系的,命令的施发与相应的服从的作出,总是与某种利益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贪污贿赂不可避免的存在。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古代贪污受贿类犯罪的形式就已经种类繁多。较为典型的有:(一)权臣贪赃,而贪赃无外乎两大类,一是向国库伸手,采取克扣军饷,或勒派商捐,或霸市抽税。二则就是向他人收受贿赂。(二)官宦间的贿赂;(三)巧取豪夺;(四)苛政搜刮;(五)卖官鬻爵。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漫长的二千年的历程中,权力腐败始终伴随着各个封建王朝的迭代更替。当然,历代的统治者出于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统治和利益的需要,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为了缓和统治阶级与人民大众之间的尖锐冲突,也都采取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举措,比如:注重道德教化;主张法治,重刑惩腐;建立监察制度,加强监督;严格官吏选任制度;限制官员权力等。这些举措对于现阶段我们应对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
     
    但借鉴历史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把目光集中于社会新环境的研究,因为这才是贪污贿赂犯罪所赖以存在的土壤。转型时期腐败现象增生,有其复杂的现实原因和深刻的历史根源。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的分析,在他看来:腐败主要是在于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制度不健全;一些党员干部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乘机而入;旧体制存在的弊端;公共权力在运行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小生产习惯势力的影响等。
     
    首先,我们面临的大的社会背景就是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加入WTO 后,必将对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诸多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人们的价值观和理想信念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在地位更为突出的经济利益面前,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思想被腐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类犯罪将日益突出。相对应的,惩治和防范职务犯罪由于日益错综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则将面临严峻的考验,既有的规范和策略打击新型犯罪必然会存在滞后的表现。
     
    对外经济交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日益活跃,人、财、物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而国家间政治、司法的开放和交流却远远落后于经济的交流,这就使涉外情形成为贪污受贿类犯罪行为的新的增长点。也使贪污受贿类犯罪形式有了新的变化,使贪污贿赂类犯罪更具隐蔽性。据媒体披露,在近十年间中国调查的约50万宗腐败案件中,近60%与国际贸易有关。进出口贸易、市场准入和招商引资是涉外贿赂的三大领域。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传统的方式有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提供出国留学的条件,与官员的亲属开办的公司、企业交易。另一种方式是“腐败期权”。即官员给开绿灯的当时,跨国公司方面一点好处都不给,等这个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再给他在公司弄个职位,给予高薪,或是以别的“合法”方式如“咨询费”等加以补偿。这样,贪官的好处可以放到很远很远,所谓羚羊挂角,踏雪无痕。
     
    新的贿赂形式则有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或者会所贿赂官员,或是行贿者将钱存入国外银行等等。
     
    另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贪污受贿类犯罪的犯罪成本也降低,一方面是公务人员与外商投资者的接触机会增多,实施犯罪的几率增大,另一方面,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外商投资者,他们有自己的经营方式和处事原则,一般不会向外界透露自己的商业机密,也使贪污受贿者减少了被查处的机会。
     
    而且,全球化背景下,同贪污受贿等腐败有关的洗钱活动也日益频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笔者将在本文第三章进行详细的讨论,在此不赘述。
     
    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贪污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呈现出新的特点。官商勾结贪污国家公共财产的情形越来越多,比如一些公务人员,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与不法私营业主,个体老板,外商投资人员相互勾结,乱投资,乱担保和乱借款,共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诱发贪污受贿类犯罪的心理因素增加,腐败犯罪的根源在于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而滥用公共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捞取“私人物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才能生存,竞争才能发展,但竞争也导致了物质分配上的差距,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发对贫富分化,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吃的是“皇粮”,固定而且有限,面对比自己收入高出很多的富人群体,不甘于“饿不了撑不死”的状况,便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使自己富裕的资本。尤其是在加入WTO后,能够进入我国投资的大多是腰缠万贯的富翁或者冒险投机者,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可能取得的丰厚利润,更将对公共权力的掌管者们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不平衡心理,攀比心理更可能激起一部分有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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