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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为迎接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而作):
土生阿耿
据卫生部上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126808例,其中艾滋病人28789例,累计死亡7375例。专家估计,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其中患病者8万人。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低流行状态,但在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中已出现高流行趋势,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在部分地区已经显现,艾滋病疫情正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随着艾滋病防治形势的严峻趋势的到来,国家各级政府都越来越重视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防控措施。例如,据11月9日《法制日报》报道,从本月7日起,新疆乌鲁木齐市疾病控制中心与乌市卫生监督所将联合对该市范围内所有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开展体检审查,这些人员必须参加艾滋病、性病、肺结核等体检,违者将按《中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在体检验证中,已取得《乌市娱乐服务场所服务人员体检合格证》的须重新体检换新证,如无证则必须接受体检合格后方能发证上岗,体检项目在一般健康证的基础上又增设了艾滋病、性病、肺结核等检测项目。再如,《中国青年报》10月23日报道,郑州市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实施公共娱乐场所100%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要求在宾馆、饭店的每一个房间以及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洗浴、足浴按摩、游泳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内全部摆设安全套,做到5个100%,其中包括从业人员(含利用娱乐场所提供性服务的人员)艾滋病、性病体检率和安全套使用率达100%。
看来,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有的地方采取了强制检测措施,有的地方则推广起了“安全套”,有的则让两者并驾齐驱,笔者将这种防控措施称为“软硬兼施”。但对于这种“硬强检”和“软套子”的做法,笔者的基本观点是:“硬强检”太“硬”,“软套子”太“软”。
“硬强检”太“硬”
说“硬强检”太“硬”,首先是因为艾滋病强制检测既违反了被检测者的人权,又不符合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检测政策的精神。这是缺乏权利理念在行为上的表现。无论是在艾滋病防治实践中,还是在传染病防治立法中,强制检测措施的呼声、做法和规定早已有之。例如,今年年初召开的河南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和提案,建议立法防治艾滋病,并实行强制检测。建议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艾滋病疫情和病患人员,对发现的吸毒等人群实行强制检测,并在婚前医学检测和妇女怀孕期检测中将艾滋病毒(HIV)抗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该委员甚至还建议需接受外科手术的病人也应一律事先进行HIV检测。在艾滋病防治做法中,除了本文开始提到的新疆乌市采取的娱乐场所“强检”外,有些医院在给患者做手术时还要打着公共卫生和医疗风险的旗号,对患者强制检测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上月召开的北京市今冬征兵工作动员大会上,还要求在本月初展开的冬季征兵工作中,体检内容要增加吸食毒品和艾滋病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入伍;另外,在公务员招录、劳动用工、结婚等方面也有地方和单位要求艾滋病强制检测。在立法规定上,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显然,这条规定其实把艾滋病强制检测合法化了,因为艾滋病属于该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而同时该条又规定任何人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检验”。
以上这些做法或者特别法律的规定,在笔者看来,都是对人权的公然侵犯,既包括对抽象人权的概括侵犯,也包括对具体人权中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见,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艾滋病强制检测措施却视宪法的基本规定于不顾,在未征求公民意见的前提下,不加区分地一概对其进行是否携带某种病毒的情况进行强制检测,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任何公民,不管其是娱乐场所工作人员,还是准备参军入伍、报考公务员、结婚、就医、就业,都不能被确定为“艾滋嫌疑人”,即便是在一些所谓的“特殊场合”从事性服务工作,也不能当然被确定为“高危人群”,并以此为理由对这个群体中的工作人员作为“艾滋嫌疑人”。擅自确定某些单位、某些群体为“艾滋嫌疑人”,是对该部分人群的人格尊严的侵犯;擅自规定对这些“艾滋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测,是对该部分人群的人身自由的侵犯。不管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还是对人身自由的干涉,本质上都属于歧视,美国CDC全球艾滋病项目中国主任、著名艾滋病防治专家叶雷曾说:“恐惧和歧视是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最大障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本来就不应受到歧视,人类的努力方向也是在尽力减少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而在中国防治艾滋病已经到了关键时期的今天,有些地方和单位领导竟然随便拍拍脑袋,把受歧视的群体范围由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扩大到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之外的“艾滋嫌疑人”,足见这些人员宪法意识的欠缺和和艾滋病基本常识的匮乏。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先生也曾指出:“中国政府正努力以立法的形式,消除社会普遍存在的对艾滋病等所有传染病患者的歧视。重要的是,领导人一定要率先垂范,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可见,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受歧视的对象扩大化,这与我国政府强调的反歧视精神是明星相违背的。
另一方面,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检测政策声明认为,当前,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情况依然很不理想: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因可能已经暴露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而需要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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