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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 作者·徐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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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是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秩序实施行政管理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综合性法律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四部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和前三部相比创下了若干个之最:条文最多,处罚的违法行为最宽,程序最严谨,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最充分,办案要求最高等等。在全面推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新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当务之急。
     

     
    一、从总体认识上必须把握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于公安机关的意义
     
    我国现在正处于向法治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政治性格的重塑倚重于法律系统在国家各种生活层面当中的权威化。法律文本的良否对于能否实现这样的目标极具重要性。在这样的一种法律群相当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占据了非常特殊的重要地位。做为一个传统“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我国国家转型的过程事实上伴生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在这样的转型过程中,一方面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资源”图谱正发生巨大的变化;另一方面社会内部的资源分配规则也正面对变革的挑战——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话语、体制正在活化并且剧烈碰撞。同全世界任何一个变革的时代一样,巨大而全面的转型时期必然伴随着各种利益团体的激烈碰撞,这种利益分配上的“对撞”物化为社会形态就表现成大量的规范外行为:诸如大量的违法行为、“群体事件”甚或是犯罪的出现。犯罪行为有我国一向较为发达的《刑法》系统调控,但是对更大数量的达不到受刑法规制的违法行为的规制的重任则落在了“治安处罚”类法律法规的“肩上”。
     
    一直以来我国都在沿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仅五章四十五条的《条例》担负起规制一个人口超过十三亿、国家与社会生活深处变革之中的古老国度的治安案件达到将近二十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起草到出台,经历了整整8年的时间,确实来之不易,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社会治安的重视,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凝结了全国公安机关上上下下的心血,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又一重要标志,也是公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更有力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突出表现在“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反映了治安形势的客观变化,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明确了单位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调整和补充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必需的扣押、检查等权力和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解决了多年来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准确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力武器。二是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治安管理执法行为,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三是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贯彻和体现了以人为本、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首次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法律;首次将“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予以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治安调解制度;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明确规定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全国人大讨论之际,有论者明确提出“把警察交给法官”、“将警察权置于司法权之下,减少人身性的处罚,以及治安处罚的司法化,这是全世界法治国家的共同趋势”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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