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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唐某诉洛维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 作者·谢杰 潘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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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唐某诉洛维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谢杰 潘琳琳
     

     
    作者主页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homepage.asp?userid=122401
     

     
    【案情介绍】
     
    92年5月,原告唐某与被告洛维公司签订了“洛维洗手液专利提成协议”(简称“提成协议”)。内容:(1)洛维洗手液是原告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并授予专利的非职务发明;(2)原告许可被告实施该专利;(3)原告收取专利产品营业额8%的专利实施费用;(4)原告不得对外许可实施该专利。同年8月原告任洛维公司总经理。98年4月原告辞职并与其妻出资(专利权入股)成立了绿飞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洗手液、清洗剂、劳防用品等。因不具备生产条件,98年4月,绿飞公司与境美日用化学品厂(简称“境美厂”)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境美厂按照专利方法代为生产洗手液,生产销售权归绿飞公司享有。98年5月至99年3月,洛维公司仍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专利号,但未按提成协议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98年5月,被告致函原告称其违反了提成协议,要求停止许可其他单位使用该专利的行为。原告复函否认违约,同时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专利提成费。后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98年5月至99年3月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人民币26.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1)提成协议乃独占实施许可,原告另立绿飞公司实施专利严重侵害被告的专有实施权,系违约;(2)原告擅自辞职从事竞争业务违反了洛维公司章程;(3)被告从98年5月始,实际已不再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故被告拒绝支付98年5月至99年3月期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问题】
     
    1.本案的提成协议属于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还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2.在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下,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专利、委托他人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3.洛维公司是否有权以原告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支付许可使用费?
     
    4.在被告是否实际使用专利方法(98年5月至99年3月)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5.如何认定被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专利号的行为?
     
    【评注】
     
    本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的多个问题,详细分析如下:
     
    一.诉争协议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方面订立的确定彼此权义的契约。技术合同受多重法律规范调整,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的是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 是技术合同的一种。它是转移技术成果使用权、所有权等权利的契约 ,种类丰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多种形式。本案原告唐某与被告洛维公司签订的“关于洛维洗手液专利提成协议”属于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三种形式,每种合同的权利义务迥异。原告坚持该提成协议是排他实施许可;被告认为其是独占实施许可。所以,判断技术合同的性质、区别独占实施与排他实施许可,是解决本案的前提。
     
    我们支持原告的观点。学理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学者认为,独占实施许可,意指专利权人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许可被许可人享有其全部专利实施权,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项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意指专利权人将实施专利的权利仅授予被许可人,在合同期间内,专利权人无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但是专利权人仍能够实施该专利;而在普通实施许可下,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专有实施权,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而且有权无限制地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本案的提成协议只约定了原告在该产品专利有效期内,不得对外许可实施该专利,并未明确约定排除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所以,只能认定为专利权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二.原告是否违约
     
    被告认为,就算提成协议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原告仍然是违约方。因为原告另外成立绿飞公司实施专利,并且在原告没有专利产品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委托境美厂加工洗手液,属于原告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违反了提成协议不得对外许可实施该专利的约定,侵害了被告的专有实施权,故拒绝支付使用费。但原告指出,(1)绿飞公司的出资基本上来源于原告个人,故应视为原告自己成立的企业;(2)境美厂仅仅受托加工洗手液,因其最终产品的生产销售权是由绿飞公司行使,故应视为绿飞公司自己实施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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