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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系乙公司员工,2003年甲根据乙公司(系有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任务设计完成了某换热器产品。同年9月,乙公司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9月取得专利权。甲系该专利的设计人。乙公司在甲设计完成后即支付甲奖金30000元。
自2003年至今,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甲向乙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报酬。乙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甲奖金,奖金就是报酬,甲无权再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报酬。
〖争议〗
争议一:奖金与报酬有无区别?
争议二:甲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请求给付报酬?报酬其请求权基础何在?
争议三:如果甲有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的途径有几种?
〖释答〗
1.对争议一的释答
《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此外,《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5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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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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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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