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并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
本报北京3月23日讯 记者柳晓森报道:最近,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等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并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
正在召开的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了胡锦涛等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大家一致认为,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律师的亲切关怀,明确了新时期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大家表示,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行风建设,使这支队伍成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力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会上,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二、规定21种违法行为 司法部为律师划定“雷区”
司法部日前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中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进一步明确,指出对律师行为的二十一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它们是: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办法规定,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这个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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