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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法治热点(3月22日-28日)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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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规范律师行为
      
      中国司法部22日公布了一系列规范律师执业的规定,对惩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规范如何收费、会见在押罪犯等重要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中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进一步明确,指出对律师行为的二十一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或辩护的、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等有悖律师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办法规定,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同时出台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如何收费进行了规范,这两个规定都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检察机关专项行动清查以罚代刑等现象
      
      3月22日,最高检、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要求清查“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现象。《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促其侦结。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后面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立案监督与惩治腐败相结合,深挖立案监督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甘肃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之“王成”案开审
      
      
      
      备受各界关注的甘肃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中,涉案人数和金额最大的“王成集资诈骗”案于3月23日上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王成、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杨长顺、王富有、姚雷、陶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8名被告人共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罪等罪名。检察院起诉书称,1998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王成虚设4家公司,并与兰州信达公司合作,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骗取849名受害人资金2221万余元,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骗金额之大,居甘肃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之首。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募集并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杨长顺、王富有、姚雷、陶德作为公司法人和经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杨秀珠胞弟杨光荣受贿案宣判
      
      
      
      3月2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原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杨光荣受贿案,并当庭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光荣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赃款人民币18万元。据悉,杨光荣受贿案正是引发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畏罪仓皇出逃的“导火线”。检察院诉称,2001年下半年,杨光荣在担任温州地方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应变电柜代理商周某的要求,在自己公司开发的东南大厦工程配电设施上,采用周某代理的变电柜产品。事后,周某为感谢杨光荣的照顾,送给他好处费1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光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光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能当庭认罪,有悔改表现,同时已积极退出赃款1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太原1.8亿元票据诈骗案宣判
      
      
      
      3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票据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原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街支行行长张原清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原太原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员薛文杰犯挪用公款罪、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崔树川、董晋华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附加刑。被告人梁世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据统计,该案几名被告人共挪用社保基金7659万元,金融诈骗涉案金额近1.8亿元,给国家造成5299万元无法追回的损失。
      
      贵州原副省长刘长贵涉嫌受贿案开庭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公开审理贵州省原副省长刘长贵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至2000年,被告人刘长贵在任贵阳市代理市长、市长、贵州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人民币共110万元及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3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刘长贵拥有的家庭财产中,尚有折合人民币17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长贵现年58岁,中专文化,捕前系贵州省副省长,分管经贸、工交及社会保障等工作。法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原沈阳市公安局长诉七媒体侵权获赔六万
      
      近日,原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现任国家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诉《南风窗》、《新闻周刊》等七家媒体名誉侵权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2003年12月15日、2004年1月5日出版的《南风窗》、《新闻周刊》杂志发表了文章称原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由于涉嫌为他人私办护照、迫害反贪老干部,已被中央纪委“双规”。随后,《千山晚报》、《大连晚报》、新浪网、网易网和中国新闻网等媒体单位纷纷转载。杨加林认为七家单位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遂上述到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解。最终,《南风窗》等几名被告同意在杂志或网络上登载更正说明,向杨加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七千元。
      
      “第一月嫂”诉中国青年报社案开庭
      
      
      
      3月25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杰状告中国青年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杰诉称,中国青年报社在2003年2月8日第一版刊发的《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一文,大量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两期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元,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中国青年报社答辩称,原告所述三篇文章所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同时认为,原告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婴儿家长钱财的问题经媒体曝光后,不能认真从自身汲取教训,却试图通过滥用诉权继续支撑“第一月嫂”的形象、维持其社会欺骗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由于被告还有两位证人未出庭,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
      
      青海省建国以来最大受贿案开庭
      
      
      
      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青海省水泥厂原厂长、青海省水泥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副厅级)孙多康贪污、受贿、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一案,3月25日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青海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受贿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多康在担任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青海省水泥厂厂长、青海省水泥股份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美国罗斯蒙特公司预付给青海省水泥厂的赴美费用28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此外,孙多康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161万元、美元9000元,伙同其妻迟玉杰共同收受贿赂59.1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61万元国家财产被骗,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庭审后法庭将作出一审判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月之内四次当被告
      
      3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湖北考生郭萌状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案件。这是一个月来,该院审理的第四起考生状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案件。现年30岁的湖北考生郭萌于2003年11月参加了2003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2004年2月18日,郭萌收到被告寄来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考试违纪处罚决定书》,以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有违纪作弊行为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郭萌认为,原告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3000元。此前,北京一中院已于3月5日开庭,合并审理了原告王贞兰、常浩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行政处罚两案。3月10日下午,该院审理了原告马义米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以上三案诉讼理由均是要求撤消学位委关于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这四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全国最大走私雪茄烟案宣判
      
      走私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全国最大走私雪茄烟案日前由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蓝林斌、李林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各处罚金10万元;黄健、唐文涛、蓝洋、曾玲等四名同案犯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各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1999年4月,广东珠海市的蓝林斌成立了珠海信达恒公司,以此为掩护大肆从境外走私雪茄烟转销内地。仅两年多时间,重庆市烟贩李林李林就向各个“雪茄吧”销售进口的走私雪茄烟金额达80余万元。至2002年9月,蓝林斌销售走私的雪茄烟金额高达300多万元。与此同时,蓝林斌还指使“马仔”黄健、唐文涛等人建立起一个遍布大半个中国的走私雪茄烟的地下销售网络,非法获取暴利数百万元。这起雪茄烟走私案,作案时间之长,涉及地域之广,涉案金额之大,均居全国同类案件之最。
      
      “宝马撞人”案无证据证明故意杀人
      
      来自黑龙江省“10·16”案件调查复查组的消息说,经调查、复查确认: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3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由苏秀文驾驶的宝马SUV车撞人案件。该案判决后,产生一些质疑。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组织省公、检、法机关进行调查、复查。经查,刮车事故发生后,苏秀文仅是对肇事农用车驾驶员代义权不满,与其他人未发生争执和冲突,不存在撞死、撞伤这些人的动因。苏秀文在别人劝说下上车倒车,按以往驾车习惯,以为变速杆是在P档(驻车档),向后一拉应进入R档(倒车档)。但实际情况变速杆是在N档(空档),向后一拉进入了D档(前进档),导致汽车前行并撞人。因此苏秀文的行为系判断和操作过失导致。法院对苏秀文的量刑属法定刑幅度内。不存在苏家收买、恐吓证人不让其到法院出庭作证,对撞伤者伤情鉴定结论不准确,苏秀文和其丈夫系省市领导的亲属并由省市领导干预该案处理等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问题。
      
      (资料收集:李富金 系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版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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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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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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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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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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