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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案评说:为淫窝充当保护伞 警察眼皮下老鸨开了5年黑店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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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友报案要求解救被拐卖淫的17岁少女,值班警察不记录不汇报,还以“明天再来”进行推诿

      ▲求助无门,亲友自行解救却被非法扣留,而嫖娼警察故意将刑事案当民事纠纷处理,要少女还债走人

      ▲为淫窝长期充当保护伞,内江威远一派出所所长和一民警双双被查处

      ▲严重不负责,乐山一警察被查处,所长、副所长因此被免职、撤职

      17岁少女小红(化名)没想到为了一份工作竟被人拐卖异乡,并被迫签下了屈辱的“卖淫招工合同”。这起震惊全省的案件并未到此结束,昨日记者获悉,由此案牵出的3起涉警系列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其中两起涉及到内江威远一派出所所长和民警为卖淫窝点长期充当“保护伞”的事实,一起涉及到乐山一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的事实。
      目前,威远的嫖娼警察梁德忠和现代老鸨何西南已被逮捕,另外4名警察分别被免职、撤职和被查处,拐卖小红的3名罪犯已被一审法院判刑。

      A 一出戏 工作为饵拐卖少女

      少女小红家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通过朋友曾某的介绍,她于今年3月1日认识了社会关系广泛的龙强。龙强答应将她介绍到某宾馆去当服务员,当着小红的面,龙打电话给该宾馆的“经理”田志谋,约定3月3日见面。
      龙强为何如此热心呢?原来早在今年2月,一个叫周涛的男子就找到龙强和田志谋,要他们帮忙找“小姐”。为此,田冒充五通桥区某宾馆的经理,与龙一起演起了戏。
      3日上午,龙强与小红来到某宾馆旁的一餐馆与周涛、田志谋见面。众人闲聊之时,周涛却在一旁与威远县碗厂镇清溪夜总会老板何西南联系,说自己已找到“货”了。电话中,何同意付周等人介绍费2000元。

      B 强签约 荒唐合同套牢少女

      见已找到“买主”,田话锋一转并面带遗憾地告诉小红:他们宾馆暂时不进人了。不过,龙、田又补充说,他们帮人帮到底,可以介绍小红去某休闲山庄当服务员。小红表示太远不愿去,龙、田二人—再称那里待遇好、工资高,行不行去看看再说。几人坐上一辆出租车出发了。
      小红并未被带到所谓的休闲山庄,而是被直接带到了威远县碗厂镇何西南所开的清溪夜总会。随后,众人凶相毕露并强迫小红留在夜总会上班。小红不同意,周涛威胁道:“你是不是想挨打?”
      小红被迫同意,周随即逼她签下了欠何西南2500元的欠条。尔后,小红又与何签订了所谓的“招工合同”,承诺以自己今后6个月内卖淫所得偿还“借款”。何对“货”基本满意并支付了周、龙、田3人1200元“介绍费”。从当晚起,何就不断安排小红接客。

      C 急报案 警察推诿不愿营救

      小红莫名失踪后,亲属立即报了案。3月8日,亲属突然接到小红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小红边哭边说:“我是用客人的手机偷偷打给你们的,赶快来救我。”
      当晚11时许,小红姐姐和朋友张某一道来到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派出所报案,说明小红被拐卖后被逼卖淫的情况和目前处境,负责接待的值班民警谢某既没作报警登记,也没作值班记录,更没有向带班所领导或市中区公安分局领导和值班民警汇报,以“原来接待你们的警官不在,你明天来看所里怎么处理”为由推诿了事。
      第二天早上,在请求警方解救无望的情况下,小红的姐姐和母亲等人赶到威远清溪夜总会要求将小红领回,没想到何西南却拿出小红被迫签下的“招工合同”和欠条,振振有词地要求小红及其家人偿还借款,然后才能放人。双方立即因此发生争执。

      D 乱调解 警察要她还债走人

      眼见争执不下,亲属提出到当地的碗厂镇派出所解决,谁知何西南也很牛:“到派出所就到派出所,谁怕谁!”派出所民警梁德忠接待了双方。小红的亲属明确告诉梁德忠,小红是被他人拐卖并被迫在清溪夜总会卖淫的,要求梁组织警力解救小红。
      考虑到自己与何是土生土长的家乡人,关系一直很好,而且自己还在清溪夜总会嫖过娼,加之碗厂派出所每月以“群防群治费”名义收取清溪夜总会300元费用,梁因此对小红及其亲属的请求置之不理,反而以小红写有亲笔欠条为由,要求亲属与何自行协商解决。
      当晚8时左右,梁见小红确实无钱就让她写下“欠何西南800元”的欠条,而小红为安全脱身回乐山,只得万分委屈地写下了欠条。到小红被解救出夜总会时,何一共安排她卖淫15次,并从中获利700多元。

      E 好惊诧 现代老鸨5年没事

      “小红”案案发后引起了省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挖此案以及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目前,何西南已被逮捕。调查发现,自1999年5月开始,碗厂镇勇溪村村民何西南夫妇利用自建房经营清溪夜总会,组织妇女卖淫,并根据容貌、身材等以800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处收买被拐卖妇女。
      为达到强迫被拐妇女卖淫的目的,何通过签订“招工合同”的手段,以高出收买被拐妇女费用一倍的价格将收买费转嫁给被拐妇女,迫使其以卖淫所得偿还。在未偿还完前,何西南限制被拐妇女自由,防止其逃跑。除小红外,另两名乐山籍女子也曾先后被迫在该夜总会卖淫。

      F 再深挖 恶案牵出派出所长

      4月26日,内江市检察院正式对梁德忠立案侦查。调查发现,梁在处理解救小红一案中为徇私情,在明知小红系被拐骗妇女而何有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的情况下,梁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刑事案件作为普通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致使何未及时受到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何长期组织他人卖淫充当了“保护伞”,其行为已涉嫌徇私枉法罪。同月30日,梁被依法逮捕。
      鉴于派出所所长史少武明知清溪夜总会长期容留他人卖淫,却没有认真组织过检查,也不向上级报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内江市检察院已对其立案侦查。

      G 狠监督 “小红”一案判了3人

      乐山市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小红”一案。4月19日,该检察院了解案情后立即指派市中区检察院前往市中区张公桥派出所。通过与警方协同查实,“小红”案系一起典型的拐卖少女犯罪案件。周涛、田志谋、龙强三人已涉嫌拐卖妇女罪。
      4月21日,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向市中区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30日,警方将周涛等人涉嫌拐卖妇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一案移送五通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五通桥区检察院受案后,仅用27小时即对本案3被告人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提起公诉,并对田的另两起抢劫、拐卖妇女案,以及周的另一起组织卖淫案,依法一并提起公诉。5月25日,五通桥区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周涛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000元;以拐卖妇女罪、抢劫罪判处田志谋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龙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0元。

      H 新进展 另三警察接连被查

      记者昨日同时获悉,乐山市张公桥派出所民警谢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5月24日被乐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检方初查发现,谢某3月8日值班接待小红姐姐等人报案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被害人小红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谢不仅不记录、不汇报,而且以“明天再来”进行推诿,致使小红不能及时得到解救。
      此外,张公桥派出所所长、副所长也因在此案中负有领导责任而分别受到免职、撤职处分。“小红”系列案中的何西南案、梁德忠案、史少武案和谢某案进展如何,本报将随时关注。(小红系化名)

      ■记者手记

      “执法为民”并非戏言

      一个不顾少女深陷虎口、亲属哀求,生冷硬推;一个估计是因曾在夜总会“消费”过而碍于情面,或者还有其他把柄在别人手中。反正,这两个警察在这起案件中的不光彩表现,实在有损警察在老百姓心中的光辉形象。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是这样说的:“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我不知道,两个正在接受查处的警察读了这段文字后是否会汗颜。
      时下,全国司法机关都在宣传“执法为民”,试想,诸如史少武等3名地方治安长官,如果连自己的部下都管不好,一味玩忽职守,他们又怎能执法为民并取信于民呢?就在绝大多数警察为了老百姓的利益赴汤蹈火甚至牺牲自己生命之时,“执法为民”不该是个别警察口中嚼乏味了马上就吐掉的口香糖。

      ■相关法规

      救人是警察法定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玩忽职守可判刑十年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可判刑十年

      《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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