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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案评说:律师突破商标代理行政垄断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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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今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因拒绝受理原告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告商标局被判败诉。

      这个难解的“结“,一下子解开了……

      该案原告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十分兴奋:“通过司法审查,这个久已存在的‘行政壁垒’终于被打破了!这个判决不是属于我个人的,是我们十几万律师共同期待的结果。” 有专家说,这是继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未举行听证会之后,行政官司中又一起标志性判例。

      ·一线曙光:国务院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对商标代理的“行政壁垒”,律师界怨声已久。

      汪旭东告诉记者,商标代理服务是一种法律服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法律保护;依据国际惯例,律师从事商标代理服务也是通行做法。可是多年来,中国律师界一直被排除在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领域之外。律师们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却迟迟未得到解决。 2003年2月27日,一线曙光终于出现—— 国务院发布文件,决定取消工商总局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

      同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逯鸿飞的委托,向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当时,他们抱着莫大的希望,以为这一次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顺利完成。

      令律师们没想到的是,商标局仍作出行政决定:不予受理上述申请。理由是: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出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不齐备。

      此后,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工商总局申请复议。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这一决定。

      同年10月29日,以商标局为被告,知识律师事务所正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了律师界诉讼挑战商标代理“行政壁垒”的“第一人”。

      ·争论焦点:律师能否从事商标代理服务

      这起行政诉讼中,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商标代理服务成为争论焦点。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商标代理服务,正是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

      汪旭东说,除了《律师法》的授权外,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也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

      在国务院宣布取消工商总局的两项商标代理许可后,工商总局于同年4月30日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就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备案和业务限制等问题,作出了行政性规定。按照这个《通知》,律师事务所仍然被排除在商标代理服务之外。 商标局认为,为保证商标代理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工商总局发布《通知》完全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的职权范围。

      汪旭东则反对:在国务院宣布取消工商总局的两项商标代理许可后,该《通知》继续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备案和业务限制等问题作出实质性规定。这不是行政许可,又是什么?这种规定当属无效。

      ·精典规则:无法则无行政

      一中院审理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原告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被告关于原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拒绝受理原告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本案的判决,引起了各方关注。

      律师界普遍认为,从根上讲,这是一起公益诉讼。尽管是个案,却标志着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的权利。因为律师整个行业被这个“行政壁垒”已封杀了十余年。他们纷纷表示:“此案表明,规范行政审批、纠正违法行政,只有靠法律!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明显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壁垒’,只有靠司法审查才能得到公正解决。”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此案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他说:“依法行政有一句最精典的规则——无法即无行政!行政机关首先也必须按法律授权来办事。合法行政,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最基本的一条要求。行政行为凡是涉及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哪怕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也不行。合法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底线。”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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