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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近年来颇受世人的关注,此问题在以前一直是一个"模糊地带"。本文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例,从法律主体、关系特征、理论发展等几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自简明阐述之。 关键词: 高等院校大学生法律关系高等教育大学管理 ABSTRACT: In the past few year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undergraduate students has been paying more and more close attention to by the common people. This problem was named as a "Vague Zone" in the past. The essay will say something about the problem from the principal part of law, the fe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and so on. More over, it will do a systematic research on this problem based on the new achievement which had been made act interior and foreign, including same living examples.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Undergraduate studentLegal relationshipHigher educationUniversity management 目录: 一、引论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 (一)高校学生的确定 (二)高等院校的确定 三、 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所存在的关系类型 (一)来自大洋彼岸合同论 (二)来自欧洲大陆的特别权力关系论 (三)来自法院判决书中的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论 (四)高校自治与办学自主权的概念 四、 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具体关系的厘清 (一)、招生 (二)、学校管理 五、两个个案的分析与思考 (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二)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六、结语 一、引论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中国大陆的高等院校正在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这场变革正在教育管理、教育投资、学校招生、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结业就业等多个方面全方位的展开,并取得了许多的成果与经验。然而,就在这场大变革的同时,高等院校也在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那就是一浪高过一浪的高校诉讼浪潮。在这场高等院校纷纷成为被告身份的诉讼浪潮中,一个又一个的问题被暴露出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这也将是笔者在本文中所关注并研究,且试图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 在解决本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简单的说,指高等院校与高校学生。 (一)高校学生的确定 高校学生是比较好确定的,就是指现正在接受高等院校教育的大学生,这个范围不单单指传统意义上的高校在校大学生,还包括通过一定手续正在接受远程教育和函授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教育平等权;获得资助权;获得残疾帮助权;学习权;设施、设备、图书使用权;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权;在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不服处分申诉权;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权、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之权利;组织学生团体之权利。 (二)高等院校的确定 相比之高校学生而言,高等院校的确定要复杂得多。在我国现阶段,高等院校大体上分为两种,公办高等院校和民办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可知,民办高等院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与民办高等院校相比,公办高等院校的确定就又要复杂得多。首先,公办院校作为一个单位而存在于社会中。在我国大陆,单位是城市社会中不同于家庭的另一个基本单元,传统上根据其功能的不同,一般被划分为机关单位(社会管理功能)、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功能)和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功能)。其中,事业单位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 所以,公立高等院校一直以来被视为事业单位而存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笔者之所以这样详细地说明高等院校的性质,是因为这就是人们对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产生分歧的主要根源。 除了公办高等院校和民办高等院校外,还有一种性质的院校不得不提,那便是近年来出现的第三种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民办公助"的模式下的高等院校,这是一种在教育体制大变革下产生的新的办学模式。"民办公助"高等院校的基本概念由民间提供资金,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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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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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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