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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立法简报(9.10)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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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曹建明:法院的审判必须依法公开 不能遮遮掩掩
    我国城乡社会救助进入制度体系建设新阶段
    遗产税设计方案已上报 80万元可能成为起征点
    201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



    曹建明:法院的审判必须依法公开 不能遮遮掩掩
      最高人民法院9月上旬作出决定,进一步完善审判信息公布机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月一次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详细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就此表示,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依法公开进行。如果没有做到依法公开,缺乏透明度,审判工作就失去了合法性。这话说得十分精当。

      而上个月的江苏省教育“一费制”听证会,在公务信息公开方面就显得不那么令公众满意了。听证会要对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确定向中小学生一次性收费的金额进行听证,自然引起广泛关注。但是,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却对提交听证的收费方案事先保密。面对众多媒体的询问,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一律以“不便公开”作答;遭到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后,仍然坚持要在听证会召开时才公开听证方案。听证方案最终还是在会议召开前被公诸报端,但媒体获得信息的渠道是“私下的”,“钻墙打洞”式的。

      政务公开,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党的十六大对此也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在听证会之前,公众对于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并不知道,听证会上根本不可能对于收费的合理程度进行深入分析,要么走走过场,当好好先生;要么提的意见不痛不痒,很难起到听证会的真正作用。

      只有老百姓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人民当家作主才可能变为现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无疑为公务信息公开树立了榜样。

      当前,一些政府部门之所以在政务公开的实际操作中,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不想公开就秘而不宣,归根到底,是没有牢记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基本事实。

    来源:新华社



    我国城乡社会救助进入制度体系建设新阶段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8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透露,我国将进一步提高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努力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这件关系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适时调整了城市农村救济政策和救济办法,社会救济工作更加完善。目前,社会救助由单项制度向制度体系发展,进入了制度体系建设的新阶段。社会救助体系需要统筹考虑和科学规划,应该遵循“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思路。

      来自民政部的资料显示,1994年国家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条例》,1999年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3年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建立和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灾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也正在积极推进。

      李学举说,资金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支撑,没有资金,就无法实施救助。目前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即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其中政府投入是主渠道。中央财政的投入逐年递增,2003年中央财政投入达到135亿多元,其中城市低保92亿元,救灾40.5亿元,医疗救助3亿元。

      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说,近几年,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城市低保投入逐年增加,特别是中央的投入连年翻番,2000年8亿元,2001年23亿元,2002年46亿元,2003年92亿元。地方财政投入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2003年达到61亿元。纳入低保的人数也大幅增加,2003年达到2246.8万人。此外,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254.5万人纳入五保供养。

      据介绍,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各项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目前,全国灾害信息系统已经覆盖到县级,重大灾情能在7小时内报送民政部。全国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初步形成,10个中央级储备仓库和各地储备了37万顶帐篷以及大量衣被等救灾物资。

    来源:新华社



    遗产税设计方案已上报 80万元可能成为起征点
      继全国人大正在对家庭财产申报制等数项反腐建议做立法准备的消息传出后,另一项反腐措施——遗产税也箭在弦上。9月3日,反腐专家王明高向《青年参考》记者透露了他们设计的遗产税实施方案。
      9月3日,反腐专家、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王明高在电话中告诉《青年参考》记者,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实施“金融实名制”与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一样,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早在2000年,国税总局就委托王明高参与遗产税的设计,原因在于他的另一重身份: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遗产税成反腐利器
      谈到遗产税的反腐“功效”时,王明高称,征收遗产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腐败行为同任何投资行为一样,行为人实施腐败时必定会衡量“收入”和“成本”的对比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获利动机的驱使。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人们将不会去赚取这种“收入”。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腐败行为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比较低的。
      他强调,开征遗产税可从两方面提高腐败“成本”:一是遗产税直接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这些人冒着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
      二是遗产税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贪污受贿者的行为都是在黑暗中的交易行为,其所得必然不能见光。“遗产税的开征必定会促进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当政府官员的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时,其趋利心理也就会有所收敛”,王明高如是说。
      除此之外,他提到遗产税的另一重反腐“功效”作用,征收遗产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
      检察机关调查表明,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问题大大高于已经处理和解决的腐败问题。即使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使这些问题都得到清算,也可能因处理人数过多,严重削弱党的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有鉴于此,王明高认为,在开征遗产税后,相当部分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将通过税收方式转化成国家收入,并且继承次数越多,转化越彻底。如果说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对腐败行为有“堵”的作用,那么遗产税的征收对腐败行为则能起到“疏”的效果。
      起点过低会打击弱势群体
      征收遗产税的一个难点在于应税额的确定。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明确开征遗产税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因而主张低起点征税。
      对此王明高评价道:“这种主张未免片面。综观世界各国,遗产税税源都不广,遗产税收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都较低”。实际上,开征遗产税确实能增加财政收入,但其主要目的是对少数占有大量财产的人征税,限制财富过分积聚于个人,以调节社会分配。
      在他看来,如果起征点定得过低,比如有学者建议为10万,则很可能打击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如果设置较高的起征点,可把征管力量集中在一些大户上,把该征的税收征上来,同时也可以减少税收成本。
      在王明高的设计中,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定为8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数字中还包含着房产价值。“大家也许会认为80万太低了,在北京80万可能连房子都买不下来”,他揣测着人们的反应。但他强调,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地区经济水平、地区个人收入财产拥有量差距较大,80万只是一个“全国平均值”。
      据王明高调查,一个清廉正规的官员,其房产平均值是20万—30万,“一辈子下来所有的也不过五六十万”。但他同时承认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高消费、高收入的城市,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相应提高,具体数值应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为此,在遗产税设计的时候,王明高建议将遗产税划归地方税,这样可做到区别对待、有效征收的目的。同时由于遗产税的征收,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这样还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至于我国遗产税的具体税率,由于国际上一般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越多,因此他认为我国的遗产税税率也应选择累进制,可考虑分为6级(见表格):
    级别 应纳税遗产额(万元) 税率(%)
      1   10以下       5%
      2   10-50        15%
      3   50-100       25%
      4   100-300       35%
      5   300-500       45%
      6   500以上      55%

    来源:《青年参考》



    201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林业局8日宣布,到201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的林业普法教育体系。

      在8日举行的全国依法治林工作会议上,全国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介绍说,当前我国的林业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林业建设的主要领域,林业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公布施行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8部相关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退耕还林条例等20多件行政法规,国家林业局制定颁布了50多件部门规章,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公布施行了300多件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

      此外,我国林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内容得到强化。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木材检查站4000多个,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近2000个,乡镇基层林业工作站4.7万个;全国有各类林业执法人员近20万人,其中森林公安5万多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林业执法,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几十万起、侦破刑事案件1万多起。

      据介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对1949年到2002年底发布的21万件各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今年4月正式公布了清理结果。经过对国家林业局100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了26项,改变管理方式的8项,下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5项,不属于行政审批的4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留的57项。

      周生贤表示,国家林业局今后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立法由注重强化行政权力向注重维护经营者权益拓展、执法由多头分散向综合集中拓展、监督由注重事后追究向注重事前防范拓展、普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拓展,把林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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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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